明清时中国沿海海盗行为是华人早期的移民一种模式
“二等公民”论
关于中国华侨史研究的上限与下限,业已问世的几部华侨华人史重要著作似乎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学者将中国海外移民史的发端,上溯至中国海外接触与交往的历史,或中西交流历史的开始。如温飞雄《南洋华侨通史》(上海东方印书馆1929年版)、李长傅《中国殖民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以及朱杰勤《东南亚华侨史》(中华书局2008年版)等。这样的历史前后要在两千年以上。其基本依据便是中西交通拓展,以及航海技术的进步,为海外移民创造了机遇与可能性。因此,张骞、班超等人探访“西域”,法显前往印度求法之历程,同样被视为海外移民史上的标志性事件。这种说法虽不无道理,对某些区域的移民(如向越南等国的移民)无疑是正确的,但总体而言未免有些疏阔,交往史与移民史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温飞雄又将南洋华侨的历史缩短至一千年,即从唐末黄巢事变作为首次大规模海外避难移民潮的导火索。而陈里特《中国海外移民史》(上海中华书局1946年版)与李恩涵《东南亚华人史》(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则直接将中国向海外规模性移民的嚆矢与肇端,定在了唐代。而前此时期的移民活动仅仅视为尝试性的先导,而唐代正是中国在海外影响大为扩展的时期,后来,海外人士习惯上将来自中国的移民称为“唐人”,正基于这方面的因素。
关于中国海外移民史的起始问题,孔飞力有着自己独特的取舍。他将1567年(即明朝穆宗隆庆元年)作为“现代”研究的起点,而将二十世纪末叶作为研究的终结,这样一来,中国海外移民史就限制在了五百年。他指出:“我认为,1567年是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年份,因为正是在这一年,中国朝廷正式下令解除曾经长期推行,但实际有限的海禁政策。与此相应,民间贸易在移民中的作用逐渐增长。至于本书所述的下限(显然并非移民史本身的终结),我选择的是20世纪末叶,其时中国大陆融入世界经济已成不可逆转之势。”(《前言》第3页)按照这样的理念,所谓中国之“现代”,就是开放海禁,以及逐步与世界经济相融合的时代。遗憾的是,孔飞力在书中没有对这种新颖的分期做出更多的特别阐释。
多数西方学者常常难以理解,中国传统社会对移民的禁止与反对是如何的根深蒂固。正如孔飞力所云:“无疑,这就是为什么中文没有对应英文‘(向外)移民’(emigrant)的专门用语。”(49页)又“事实上,今天中文‘移民’一词的原意就是(通过国家下令)迁移人口”(12页)。海外移民根本没有合法的地位与身份。中外学者在中国海外移民史研究中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迁往海外的中国移民最缺少的,正是合法身份与来自祖籍国政治权力的保障。中外研究者常常将中国海外移民的最大障碍归结为海禁政策,但笔者却以为:这种论点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忽视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根本制度与特征。中国传统社会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就是户籍登记与管理制度。到明清时代,户籍制度已趋于完善与严密。如《明会典》规定:“人户以籍为定。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板(版)籍者,罪同。”钦定的《大清律例》几乎一字不改地照搬了这一条,且规定更为细密严苛:“沿边、沿海地方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海岛潜住,究问情实,俱发边远卫分充军。”在这种法律环境下,沿海居民脱离户籍制度的管束,放弃赋役的义务,就缺乏法律的保障,成为事实上的“违法”群体,也就成为官兵与官吏可以依法追杀的对象。更有甚者,华侨之出海涉及国际关系,无法回避严酷的国家利益间的对抗,擅自出海或出洋者又会背上“叛国投敌”的可怕罪名。
禁止广大百姓自由迁徙权的根本缘由并不复杂,就是为了保障朝廷赋役的征收,以及避免对现有社会秩序的扰动,或可归结为“王朝安全”。但对中国沿海地区的广大居民而言,山多田少,无地可耕,耕不足食。所以,“以海为田”、“靠海吃海”成为广大沿海居民基本的生活方式。也就是说,离开海上渔业与海外贸易,沿海居民就无以为生,丧失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成千上万的贫苦居民连生存都成了问题,那么又何谈朝廷赋役与社会秩序呢?
罔顾百姓生计的暴力政治,只能诱发出同样强烈的暴力与非暴力的抵制与反抗。暴力反抗,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海盗”。所谓“海盗”大多数不过是沿海地区无法维持生计的普通百姓而已。甚至有研究者指出:正与早期欧洲殖民者实质为海盗相类似,明清时期中国沿海有规模的海盗行动,实际上也是华人早期移民东南亚的一种“模式”(李恩涵《东南亚华人史》79页)。因而朱杰勤先生讲道:“希望有一部关于海盗的书出版,这对于我们研究阶级斗争史、中外关系史和华侨史都大有帮助。”(《东南亚华侨史》46页)应该是相当沉痛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