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志强流氓罪细节 流氓罪冤枉了多少人

迟志强流氓罪细节 流氓罪冤枉了多少人

  迟志强流氓罪细节 流氓罪冤枉了多少人

  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是1979年颁布的中国刑法第160条(归入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一种罪行。

 

  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定为流氓罪的随意性很大,而刑罚幅度过宽也容易造成量刑时畸轻畸重的弊病,这一名副其实的“口袋罪”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因此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现在来看,流氓罪及其相关的案件,更像是一个幽暗年代的黑色幽默。不知有多少倒霉蛋,在沦为悲剧的同时,还沦为笑料。这个由专横而虚伪的公权力所炮制的笑话,直到今天仍未完结。

 

  最后登场的主角是一个叫牛玉强的北京人,他的青春曾被流氓罪撞了一下腰,从此青黄不接,厄运不断,乃至在此罪名被取消多年以后,还要为那一段荒诞的历史埋单。

 

  当流氓罪遭遇“严打”

 

  牛玉强的悲情史,有两个关键词,像红字一样永世难灭:一是流氓罪,二是“严打”。

 

  先说后一个。牛玉强生不逢时,赶上了1983年“严打”。据北京市中院制作的刑事判决书所示,那年5月某一天(判决书连具体时日都未标出,可见疏漏之程度),牛玉强和几个朋友在北京某地抢了一名路人的一顶帽子;另有一起,牛玉强一伙与另外几人打了一架,至于打架给对方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判决书上并无法医之鉴定。根据这两起犯罪事实,牛玉强被处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重刑倒也罢了,谁不晓得,在严打时期,所谓罪刑法定,只是一个廉价的摆设。乱世当用重典,刑罚正如驴打滚,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放纵一个。令人费解的是入罪:牛玉强的行为怎么能和流氓罪发生关系呢?用今天的法律眼光视之,即便枉用三尺之法,那也可以定故意伤害罪,法律逻辑更能自洽。

 

  回头再说流氓罪。按著名学者朱大可先生考证,“流氓”原指丧失土地家园与灵魂家园的人,其涵义随时代的延宕而逐渐狭隘化,最后演变为一种伦理之恶,遭到了国家家园的厌弃;并作为一种罪名被纳入律法之治。1979年,新中国《刑法》第一胎诞生,第160条即流氓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勘法条,你就明白,牛玉强为什么要处以流氓罪:他抢人帽子,属于寻衅滋事;打群架,属于聚众斗殴。

 

  彼时,流氓罪乃是一个无涯无际的口袋罪,不论是萝卜青菜,还是歪瓜烂枣,都可以往里装。看当年案例,有人喝多了,在路边撒了一泡尿,被判流氓罪;一个小青年,和朋友打赌,敢不敢亲一个姑娘的嘴,亲了,就是流氓罪……

 

  当年最著名的两个流氓,一是喜欢跳舞而被认为是生性风流的西安妇女马燕秦;一是“跳贴面舞,看内部小电影”的歌手迟志强。这二人的罪行,换作今日,不要说判刑,路人甲会觉得,把道德口水吐他们身上,都是一种浪费。因为这种事再也寻常不过。若以迟志强为标尺,那么陈冠希之流足可枪毙十次。

 

  但在当年,迟志强获刑四年,已经是法外开恩;马燕秦则直接判处死刑。

 

  如果说“严打”是政治专制,流氓罪则是道德专制,两大毒物撞在一起,必将寸草不生,血流成河。马燕秦的冤魂,迟志强们的自由,不过是它们脚下一堆无辜的炮灰。

 

  中国最后一个“流氓”

 

  牛玉强的悲哀不必再提。他的幸运在于,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缓了两年,从而捡了一条小命。1984年底,不满20岁的牛玉强被投往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此后由死缓减为无期,由无期减为有期徒刑18年,然后是保外就医。牛玉强的命运,渐渐走向平静。

 

  吊诡的是,1990年11月,牛玉强因患空洞型肺结核而回京住院,翌年夏季,新疆监狱方面派来考察组,评估了他的病情,作出了续保一年的决定,然而,此后数年,监狱再未过问。

 

  1997年,牛玉强结婚成家。恰在这一年,《刑法》作出修订,终于废除了笼罩在他头上的流氓罪。这可谓双喜临门。

 

  可到了2004年夏天,命运再次出了岔子。牛玉强二番入狱。原来,在他保外就医期间,监狱曾经多次来信和给北京警方发函,要求他返回监狱,甚至两度在网上通缉牛玉强,将他列为逃犯。被捕后,警方说,牛玉强的余刑到2008年4月结束。随后却改口:由于牛玉强保外就医迟迟不归,决定对其刑期顺延,由原来的2008年4月28日释放顺延到2020年4月28日。

 

  至今,牛玉强仍在监狱服刑,罪名依然是已经废止了13年的流氓罪。是故,他被称为中国最后一个“流氓”。

 

  争议由此而生:牛玉强是否还应该服刑,以什么罪名服刑?

 

  其一,依《刑法》第12条,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所以,即使在今人看来,流氓罪就像女人的裹脚布,早就应该丢进历史的垃圾桶,但是恶法亦法,针对牛玉强的荒谬判决并未失效,作为流氓罪的政治遗物,牛玉强与法治的姻缘,迂腐而残酷。

 

  其二,牛玉强的刑期怎么算呢,我以为这才是焦点。这里必须插一句,恶法亦法之所指,是法治的形式,而非实质。我们可以最保守的姿态捍卫法治的形式,却必须以最激进的气魄追寻法治的实质。

 

  在我看来,从1990年至2004年,牛玉强保外就医的这14年,皆应计入刑期。这是因为,一方面,牛玉强逾期未归,他有责任,警方的责任则更大;另一方面,在保外就医期间,牛玉强一直以戴罪之身要求自己:如每月初,他都在父亲陪同之下到派出所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活动;据法规,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不得从事与治疗无关的其他活动,所以他并未出门找工作。如此说来,我认同警方的先一种说法,牛玉强服刑至2008年4月即可。

 

  在2008年4月以后,牛玉强在监狱多囚禁一天,中国法律就多了一分耻辱,公权力便要为这一天的新罪行埋单。我们期待牛玉强能够早日恢复自由之身,同时,他所沦陷的自由,可以到《国家赔偿法》身上找到相应的答案。

 

  1997年,流氓罪被废止,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然而,流氓罪虽然消失了,刑法哲学却未能摘下道德眼镜,道德入罪与言论入罪一样无处不在。

 

  法网恢恢,牛玉强们不过换了一副面孔,一个罪名。该冤枉的还是被冤枉,该逍遥法外的还是在逍遥法外。后一种人的代表,名叫林嘉祥。

 

  所以,判定牛玉强为中国最后一个“流氓”似乎为时过早。流氓不会绝种,刑罚杀不尽,春风吹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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