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票者和老虎谁可怜背后的传统道德体系

 

  答案其实就是两个字——无讼。

 

  因为在儒家经典中最理想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会,应该是和谐的,和睦的,大量的刑事诉讼明显违背了这个理念,因此通过用儒家思想,教化民众,建立一个和谐太平“无讼”的社会就成了儒家的终极理念。

 

  可是人与人之间是不可能完全和谐的,古人自然也知道这一点,所以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就需要大量的“人情化处理”从而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旦原被告双方愿意和解“息事宁人”那就是最好不过了。

 

  清人田文镜就曾直言不讳地指出:地方官的重要使命就是为百姓之父母,替百姓布道宣传朝廷的德化,用法律来“惩恶扬善”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已。最终目的是要“使善者从风而向化,恶者革面而洗心,则由听讼以至无讼”,因此清代的地方官也经常自命为“青天”来标榜自己。他们有时候甚至会依据情理直接对法律本身发出挑战但是依旧能获得美誉。

 

  例如清代郑板桥为县令时,有一对年轻的和尚和尼姑通奸,众人执之以报官。依《大清律》,凡人相奸杖八十或徒二年,僧道犯奸,加凡人二等。但板桥禁不住动了恻隐之心,非但不依法重罚,反而成人之美,信笔题诗,判令二人还俗结为夫妻。而民间更将此轶事引为佳话,作为郑氏为官贤明清正的佐证。

 

  清末国人的司法观念随着时代的变迁开始变化

 

  既然我们知道了在古代人情化是非常正常的,那么今天的人该如何看待法律呢?

 

  清末,列强开始向清朝政府施加压力,把改良法律制度作为其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前提;此举意在逼使清朝从闭塞无知的愚昧状态走出来。

 

  1902年初,英、日、美、葡等列强在与清朝政府续订商约的过程中表示,他们愿意尽力协助中国彻底改革法制、使中国的法律制度与西方各国的法制协调一致。“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审判方法与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完善”,“即允弃其治外法权”。而在清朝末年一些颇有影响的知识分子也积极呼吁变法律、审狱法,学习“西学”。

 

  1902年5月13日,清朝的最高统治者终于发布谕旨:“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为了变法修律,清朝政府于1904年5月15日设立了修订法律馆。1905年3月4日又设立了考察政治馆。根据清朝最高统治者的谕旨,清朝政府确定,以西方各国为模式来修订法律和改革法制。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在1905年4月24日《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指出:“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臣等奉命考订法律,恭绎谕旨,原以墨守旧章,授外人以口实,不如酌加甄采,可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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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联专家和中国技术人员

  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后,中国更是全面地向苏联人学习,邀请苏联法学专家来各大学讲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为工作母机。苏联专家在人民大学讲学,各地派来的教师等法学专业的人员在此接受苏联专家的培训,而后回到各地沿着这一思路指导当地的教学和法律实践。各法学院校学生使用的都是苏联的教科书,派遣法学留学生到苏联学习,司法系统也派出干部到苏联去参观学习。苏联法学专家为中国的政法工作建设献策献力,参加并拟定各种法规条例或提供意见,对政法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并系统地介绍苏联经验。

 

  而西方,包括苏联在内,近现代以后的法律其核心要求是程序正义,说白了就是按照既定程序去走,没有人情没有包容。这么做固然会导致类似“辛普森杀妻案”,这种通过程序漏洞来逃避法律制裁的恶人,但是也极大地避免了法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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