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国锋主政时最大错误是对何“谣言”处置不当

华国锋主政时最大错误是对何“谣言”处置不当

  华国锋资料图

  本文摘自:人民网,作者:韩钢,原题:关于华国锋的若干史实(续):那个时代未必需要强势政治领袖,节选

 

  同任何历史人物一样,华国锋的政治实践也是复杂和多面的。这里不多作叙述和分析,只想指出一点:华有一个最大的错误,即1977年对所谓“反革命谣言”的处置。

 

  1977年1月,周恩来逝世一周年。民间自发举行了声势不小的纪念活动,一些地方出现要求为天安门事件平反,追究吴德、陈锡联、吴桂贤等人责任的大字报,令高层十分紧张。华国锋当即指示“对此反革命大字报,应该追查”,并亲自签发通知,要求各地了解“有没有出现关于天安门事件的大字报、大标语以及政治谣言的情况”,报告中央。(参见王洪模等著:《改革开放的历程》,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50页。)按照这个指示,1月份,北京市和一些地方逮捕了一批所谓“谣言制造者”和“反革命分子”。

 

  1977年2月8日和22日,中共中央先后发出《关于坚决打击政治谣言的通知》(即中发1977年五号文件),批转《全国铁路工作会议纪要》(即中发1977年六号文件)。两个文件认定,“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攻击和污蔑中央领导同志的大标语、大字报。现在社会上还流传不少政治谣言”,“政治上十分反动,恶毒攻击一些已经去世的和现在的中央领导同志,妄图蛊惑人心,煽动群众挑拨离间,分裂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要求“对攻击毛主席、华主席和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现行反革命分子,要坚决镇压”。(参见《改革开放的历程》,第50页;陈文斌等编:《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年》,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年,第464页;谭宗级、叶心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实录》第四卷,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4~16页。)

 

  华国锋本人就亲自批发了北京市关于“李冬民事件”的报告。李冬民系北京重型机器厂工人,时年32岁。1976年,李曾参与“四五运动”,写大字报对“批邓”表示不满。1977年1月8日前后,李和十多位年轻人在北京长安街贴出大标语,要求让邓小平出来工作、为“天安门事件”平反。李的活动被北京市公安局跟踪,市委第一书记吴德武断地认定李是借纪念周恩来,以“天安门事件”做文章,“阴谋策划先提‘保邓’口号,让邓出来工作,然后宣布打倒‘四人帮’是右派政变,打出保王洪文口号,号召推翻以华主席为首的搞‘右派政变’的党中央”。2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将李冬民逮捕。28日,北京市委给中共中央上报《关于一个反革命集团案件的情况报告》。3月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华国锋决定将这个报告及所谓“罪证材料”作为会议文件印发(1980年李冬民获平反)。(参见《改革开放的历程》,第43~44、50页;张湛彬著:《石破天惊——中国“第二次革命”起源纪实》,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第65页。)

 

  各地奉五号、六号文件的指令,进一步追查、逮捕“谣言制造者”,立案审查,判刑收监。此后,一些地方和部门又逮捕了一批人。有关逮捕的准确数据,迄今未见官方公布的材料。更厉害的是,3月28日,国务院发出三十号文件,要求对攻击毛主席、周总理、华主席和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破坏揭批“四人帮”斗争的现行反革命分子,要坚决逮捕法办;“对极少数罪大恶极,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要坚决杀掉”。(参见《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年》,第46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实录》第四卷,第14页。)据一些材料称,抓捕“四人帮”之后,全国处以死刑的所谓“反革命分子”达44人(还有两种模糊的说法,一说四十余人,一说五十余人)。(参见白相国、张植臣、丁铁石在讨论历史问题决议草稿时的发言(1980年11月9日、5日),《中央国家机关讨论历史问题决议草稿的简报》总256、214号。)这些案件有些是“文革”中立案、“文革”后才审判的案件,最著名的个案是王申酉案件和李九莲案件。王、李都是“文革”中被捕,1977年4月、12月先后以“反革命罪”执行死刑的(均于1981年平反昭雪)。王、李案件的最终判决,都同五号、六号和三十号文件有关。(参见金凤:《血写的嘱托》,金凤、丁东编注:《王申酉文集》,香港:高文出版社,2002年,第242~246页;《胡耀邦与平反冤假错案》,第175~197页。)

 

  华和高层的处置,自然是出于对可能发生的政治动荡的忧虑。对于民间舆论和自发活动的应对,只是采取意识形态的手法(如宣传“两个凡是”),充其量不过是政治上的失策;一旦动用司法手段,尤其是开杀戒,则不能不铸成无可挽回的大错。

 

  深究起来,这个错误的根源并不在华国锋,而在于长期的“专政”制度和传统。“文革”时期的“恶攻罪”,将以言定罪推到极致。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安六条”。其中第二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惩办。”(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文化大革命”参考资料》上册,1988年,内部印行,第247页。)这项没有经过立法程序规定的“罪名”,根本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其内涵和外延又毫无界定,可以任意解释和放大,成为政治斗争、派系斗争的工具,导致了难以计数的冤假错案。1977年的“打击政治谣言”,当然不能与“文革”相提并论,但手段却沿袭了“文革”,只是把“攻击毛主席和林副主席”的罪名换成了“攻击毛主席和华主席”。从性质上说,它是“专政”制度悲剧的重演,而这一点才是最应该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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