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发生在古代会怎么判?

  近日,一则“山东男子目睹母亲因欠债遭11人凌辱,刺死一人被判无期”的新闻,使得“正当防卫”议题再次成为上周末国内舆论的焦点,网络上的相关议论文章可谓连篇累牍,蔚为壮观。值此各路大能大显神通之际,笔者这里偏不说“正当防卫”,而是尝试探讨事件的另一面:有关血亲复仇,以及其来自遥远古代的“历史意见”--“为母报仇”到底该不该宽免?

 

  山东的这起案件之所以如此热,除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有关“正当防卫”认定的现实困境,显然还涉及到中国人的另一种朴素情感:孝道。毋需讳言,虽然传统儒家思想历经几千年的起落和近现代的式微,但无疑至今仍深刻影响着国人的道德认知,。“辱母之仇不共戴天”,“母亲不救枉为人”,这些充斥中文网络的慷慨陈词,东亚文化圈以外的人多半是说不出口的,而有关“孝道”与“律法”的激烈碰撞,远非一时一日了。

 

  两汉泛滥,屈法伸情

 

  因“血亲复仇”问题而造成社会较大舆论震荡,始于汉代。此前的先秦,国家制度发育尚未完备,包括“报仇”在内的私力救济是一种普遍采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官方认可的争端处理方式。《周礼·地官》里甚至有为报仇专门设置的官员“调人”,其作用主要是对“民间复仇”加以规范,使这项民间事业得以健康有序的开展:让有仇债者可以避居他乡,审查报仇是否合乎于义,报仇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等。

 

  到了大一统的秦代,由于统治者信奉法家学说,规定民众必须“勇于公战而怯于私斗”,私人斗殴自由被剥夺,违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先秦民间复仇之风因此大刹。至于儒家提倡的孝道思想,更是官方重点打击对象,秦地父子反目、夫妻互相告密揭发的记载数不胜数,连血亲复仇的社会基础都几近不复存在。不过,由于秦朝统治全国的时间只有短短十几年,原东方六国地区民众并未得到彻底的思想改造,给了其后接手政权的汉朝统治者很大的麻烦。

 

  汉代以降,问题逐渐变得复杂起来。汉承秦制,继承了一部分秦代的法治思想,但早期官方意识形态尊奉黄老之学,体现在制度层面,就是吸取秦代法律繁苛的教训,制定比较简省粗糙的律令体系,给民间按习俗解决纠纷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武帝以后,朝廷独尊儒学,东汉尤甚。从汉明帝开始,儒家思想开始深入人们社会活动和思想言行的方方面面,朝廷“以至孝理天下”。既然如此,那么问题来了,《大戴礼记·曾子制言》有云:“父母之仇,不与同生”,如果报父母之仇天经地义,占据了道德制高点,那国家律法将如何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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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剧《汉武大帝》剧照,汉武帝后儒家思想开始深入社会

  唯有调和。汉章帝建初五年,《轻侮法》炮制出台,根据此法,为遵从孝道而从事血亲复仇活动,触犯刑律者,降罪一等处理。如此一来,似乎法律与儒家道德规范达成了某种一致,既提倡了“孝道”,又体现了朝廷的“宽厚”,岂不妙哉?

 

  可惜广大刁民并不能体察皇帝一片良苦用心。法令颁行之后,血亲复仇随之猖獗,出现睚眦之怨必报的现象。很多情况下,父母只是受辱,并无性命之虞,儿孙辈们却觉得尊严受到了天大的冒犯,动辄杀人以标榜孝道。由此造成的命案自然激增,凶悍刁民肆意妄为,甚至出现了为报仇在皇宫门口刺杀官员的事件,这就必须要管一管了。

 

  唐宋谨严,悯情从法

 

  两汉“血亲复仇”的纷乱教训,给历朝统治者以不小的困惑。只要继续崇奉儒家思想,高举“以孝义治天下”的大旗,民众为孝复仇就具备了正当性,官府在处理“血亲复仇”案件时就必然要损害法律的权威,“屈法而伸情。若颁布类似《轻侮法》这样的法律,又有鼓励暴力之嫌,民众惯于睚眦必报,轻率诉诸私力救济,也非治理之道,怎么办?朝廷自有耍滑头的伎俩。

 

  唐代武则天时期,发生了轰动一时的徐元庆案。徐的父亲因为触犯刑律,被下邽县尉赵师韫处死。徐隐姓埋名,隐匿为驿站仆役,最终手刃仇人,并向官府自首。对于徐案如何处置,朝廷有过一番讨论:杀人偿命,况且杀的是朝廷官员,此人不诛,朝廷无威,国将不国;但徐为父报仇,属于大孝,轻易动刀,孔夫子那边不好交代。最后谏官陈子昂提出一个折衷意见:人还是要杀,以正国法,但不妨在此人坟墓前做出表彰,嘉奖他的孝义壮烈。此提案甚有创意,朝廷上下一致赞许,并成为”编之于令,永为国典“的经典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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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陵,唐高宗李治与武则天的合葬墓

  不过,徐案的处理看似左右圆通,法礼兼顾,实有自相矛盾之处。此案发生之后一百年,柳宗元写了一篇名为《驳复仇议》的奏议,一针见血得指出:如果当时徐元庆的父亲属于被无罪错杀,冤屈不得伸张,那么徐元庆根据孝道的报仇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合乎公平正义,但既然如此,执法官吏就应该向他谢罪,为何要把他处死?倘若徐的父亲确实是有罪被杀,那么徐的报仇就不合乎于义,根据《周礼》,不合于义的报仇是不值得推崇的,为何又要表彰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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