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二审结果怎么样了?山东聊城的“辱母伤人案”引发了舆论的巨大反应,刺死辱母者案二审结果很多人都关注着,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山东聊城辱母案二审结果,一起来看看辱母杀人案二审结果吧!
▲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 图片来源 王瑞峰 摄
山东聊城辱母案二审结果
原标题:辱母案二审:最高法副院长疑回应于欢案 于欢辱母杀人案二审时间结果消息汇总
总有一些新闻令人不忍卒读。因为一起去年的命案,山东省聊城冠县高利贷背后的暴力催债事件,备受全国关注。
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山东济南主持召开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明确表示: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
之前山东聊城的“辱母伤人案”引发了舆论的巨大反应;或许,沈德咏在山东的这次谈话是有的放矢的。
长期以来,在公共案件中,总有一种声音指责所谓“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傲娇满满地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这已经不是要强调审判独立了,而是不想让公众说话,找出“专业的借口”堵上天下悠悠众口。
任何判决都不应逃脱民意的议论、臧否,“无菌室”的司法,注定无法赢得公信。
这次沈德咏在谈话中对司法案件中的“民心”、“人情”,有着很多充分的肯定:“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司法机关必须反躬自省”等。
4·14聊城于欢“辱母杀人案”回顾
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杜志浩,是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
路过的工人看到了这一幕,选择报警,警察来到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随即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下。暴力上演,一死三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3月26日上午10时许,官方微博@山东高法 发布于欢案情况通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3月24日已受理此案。当日上午11时许,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通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
3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通报: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合议庭已于3月28日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我院查阅案卷。
于欢刺死辱母案二审时间结果消息汇总
据聊城新闻网消息,于欢案处警干警在警情处置过程中存在处警不力、对现场处置严重失责等失职行为。聊城市纪委、市监察局责成冠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郭增金、朱秀明等人立案审查。
于欢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迅速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联合工作组,就案件涉及有关问题展开调查。据聊城新闻网消息,调查组调取有关报警电话录音、与苏银霞有关的投诉、相关的报警处警视频和记录等资料,查阅分析处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厂区监控录像、卷宗笔录等资料及视频,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取证谈话。
央视记者从聊城市委宣传部获悉,经联合工作组调查,2016年4月13日,干警郭增金等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干警朱秀明等人在多名讨债人员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于欢案处警干警在警情处置过程中存在处警不力、对现场处置严重失责等失职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聊城市纪委、市监察局责成冠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郭增金、朱秀明等人立案审查。
另据新华社此前报道,2016年4月14日,杜志浩等10余人到位于山东冠县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高利贷,并对企业法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有侮辱谩骂言行。民警出警后,于欢欲离开被阻止,与讨债人发生冲突,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等4人捅伤,杜志浩于次日凌晨死亡。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3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3月24日已经受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
多部门就辱母案发声 律师:证明正当防卫难度大
▲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书首页。 王瑞峰 摄
▲最高检、山东高院和山东省公安厅就于欢故意伤害案发声。 网站截图
就于欢案发时精神状况
辩护律师将申请司法鉴定
3月26日上午,山东高院通报受理了“辱母杀人案”被告人于欢的上诉,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也被法院受理。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联系到在二审为于欢进行辩护的代理律师殷清利。殷清利表示已经接到法院通知,由于他是在一审结束后接受于欢家人委托代理该案件,因此要先对在案证据和相关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殷清利定于27日上午前往山东省高院阅卷,据其判断,该案二审会在一个月内开庭。
“是罪轻还是无罪辩护要看证据材料的情况,目前还不能确定”,殷清利说,但对于此案,他已经确定了大致的辩护思路。
殷清利介绍,在二审期间,他会向法庭提出,对于欢进行精神状况鉴定,“通过技术手段,对现场证人描述的于欢的言行等证据进行分析,以此鉴定于欢在案发时,是否因为外力刺激而引发了间歇性精神病。”
如果司法鉴定申请失败,殷清利说,他将根据《刑诉法》规定,向法庭申请国内权威的精神病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专家证人不是案件的一般意义上的证人,不是案件行为事实的经历者,也不是鉴定结论的作出者,而是通过专业知识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人。殷清利表示,可以通过专家证人,来证明在案发现场,于欢在当时情况下的行为是否与精神遭到刺激有关等问题。
律师“备战”刑事案开庭
称证明正当防卫的难度大
就此前于欢家人要求起诉警方的报道,殷清利确认家属委托进行的是行政诉讼,但目前而言,既然法院已经受理于欢的上诉,那么他将全力准备刑事案件的开庭。
于欢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殷清利表示,根据他目前了解的情况,要证明于欢属于正当防卫的难度很大,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法律对防卫的起因、时间和限度都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要求防卫是在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并且达到了一定的紧迫程度的不法侵害时做出的,这中间很多的要求目前很难找到证据证明。
▲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书于欢证言部分。 王瑞峰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