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宁读大三的侬某,通过微信寻找"附近的人",添加到在安宁打工的黄某。侬某自称"在银行上班,有钱有兄弟",二人聊天不到24小时,便相约见面。见面后,黄某遭侬某非礼,侬某则被黄某的情人追逐,落入湖中溺亡。3月16日,昆明中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官宣布本案可能存在程序问题而休庭。
1微信聊天 求见被拒
侬某是文山人,在安宁某专科学校读大三。去年4月24日晚,他用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网友聊天。几秒钟后,跳出一个女性(黄某)头像,侬某申请添加好友。
1995年出生的黄某是玉溪澄江人,在老家已结婚且有孩子,数日前独自一人到安宁打工。
黄某接到添加好友申请时,正躺在出租屋里玩手机,正好无聊,没有犹豫,直接通过申请。
侬某在微聊中自称安宁某高校毕业,现在昆明一家银行工作。刚聊了一会,侬某就邀约黄某见面吃夜宵。黄某没有答应。
2湖边散步 嘘寒问暖
侬某不死心。次日下午6时许,在东湖公园闲逛的侬某,又给黄某发微信。
这次黄某没有拒绝侬某的邀约,答应其见面。
初次见面的两人漫步东湖边,散步聊天。后来直接坐在草坪上继续聊。
侬某对黄某嘘寒问暖,问她有什么爱好。得知黄某喜欢唱歌。侬某说:"那正好,我们银行经常聚会,下次我带你去。"得知黄某不太会用电脑,侬某向其保证:"我以后慢慢教你。"
3求爱不成 当场强吻
侬某自认为取得了黄某的芳心,便向她求爱。
"我已经有老公和孩子。"黄某当即拒绝,她还告诉侬某,两年前她在微信上认识一名男网友(刘某),已发展为情人关系。
侬某求爱被拒,重新找了话题继续聊天,不知不觉已到了晚上9点多。
黄某意欲离开,侬某跟了上去,途经一片小树林时强行抱住她开始亲吻。黄某反抗却推不开对方。
"我在银行工作,要钱有钱要兄弟有兄弟,东湖边就有很多兄弟。你要是不答应做我女朋友,要是敢走,我就叫兄弟们来收拾你。"侬某威胁道。
4逃出树林 求助情人
黄某很害怕,因为她告诉过侬某自己的住处。这时侬某手机响了,他松开黄某接电话。趁此机会,黄某逃出小树林。
越想越害怕,黄某打电话给刘某:"我见了男网友,他说喜欢我,让我跟他走,否则会叫人来收拾我。"
"那你到底是喜欢我还是喜欢现在这个网友?"刘某又担心又生气。
"我喜欢你,不喜欢他。"黄某说。
"那就跟他说清楚。"刘某说。
5邀约帮手 湖边再聚
1966年出生的刘某是昭通巧家县人,文化水平不高,在安宁一建筑工地打工。
黄某在向警方提供的证言中说:"我跟他认识两年,不清楚他的年龄,他看起来不到30岁。"
接到求助电话后,刘某立即打电话邀约堂弟小刘,准备去找黄某。
与此同时,黄某发微信给侬某,让他过来"说清楚"。
侬某很快找到黄某,此时他手持一根棍子,一把拉起黄某让她跟自己走,黄某拒绝。
6持棍追逐 溺水身亡
此时,刘某赶到。虽然堂弟小刘没来,但当时和小刘一起吃饭的3人(沈某、杨某和任某,3人与刘某也认识)都来给刘某助阵。
侬某见几人过来,还有人手里拿着棒球棍,拔腿就跑。
刘某等人立刻追上去,边追边喊:"跑什么跑,回来说清楚……"
突然,"咚"一声响,湖边夜钓的人大声喊:"有人跳湖了……"
落水的确实是侬某,他朝湖中间游了10多米,最后溺水身亡。
垂钓者报案后,警方将刘某等4人抓获。
(备注:文中情节及当事人对话,均根据案件卷宗中黄某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整理)
庭审交锋
故意杀人or意外事件
昆明市检察院指控:去年4月25日晚上9时40分左右,刘某、沈某、杨某、任某因琐事在安宁东湖公园内,手持棒球棍对侬某进行追逐,致其跳入湖中,4被告人听见侬某呼救后没有采取救助措施,后侬某溺水身亡。公诉机关认为,4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故意杀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刘某的辩护人张聪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刘某等人不构成刑事犯罪。张聪认为,侬某跌入湖里有4种可能性:一是被追得走投无路跳湖,但当时刘某等人并没有去围堵侬某,而是单方向直线靠近且速度不快,侬某有充分时间和空间逃跑;二是视线不好在慌乱逃跑中踩空跌入湖中,这种可能性较大;三是侬某是游泳能手(侬某的同学证实其平常喜欢在湖里游泳),被人追逐时主动跳进湖里逃跑;四是侬某是高度近视(有侬某的同学证实),逃跑过程中将水面当成路面跌入湖中。
张聪说,司法机关对本案的认定都有不同意见,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受理立案,又以寻衅滋事罪报捕,检察机关则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审理进行到辩论阶段,法官宣布本案可能存在程序问题而休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