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双规”到移送司法,再到一审开庭,正厅级干部张泽忠曾一直是认罪服法的典型。但一审被判处死缓后,张已正式提起上诉。7月3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泽忠死缓,张泽忠曾任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兼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被认定的受贿金额是1701万余元。
从青岛市委秘书长到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张泽忠长期担纲地方党政机关“管家”角色,他的贪贿事实中,也体现了相关“后勤”工作中资产资金运作机制漏洞。
省直机关“大管家”
2008年,张泽忠升任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兼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成为山东省政府机关的“大管家”,其多笔受贿行为凸显了这一岗位的特点。
案件材料显示,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下称省管局)在济南市长裕岭有一块后勤基地,基地承包给了山东通福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张泽忠帮助通福达公司在协调减免承包费用、协调村民阻止建设方面提供了帮助,收受了通福达公司董事长方勇3万元。
山东省安达汽车服务公司是省管局的下属单位,2010年时,张泽忠决定由安达公司每年给省级机关车队200万补贴,这份补贴以免费加油、维修的方式发放,为了表示感谢,车队队长成道金送了张泽忠3万元。
济南山东宾馆也是省管局下属单位,2010年时,山东宾馆被济南金马丽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马丽晶公司)承包,为了感谢张泽忠在承包经营、消防整改中提供的帮助,金马丽晶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国德送了他9万元。
省管局还有下属的住房单位,名为山东省省直机关住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设公司),建设公司在建设省直汉峪住宅小区时,遭遇了项目规划与土地性质不符的问题,建设公司董事长孙国栋的证言称,张泽忠在小区规划更改方面做了很多协调工作,因此送了他6万元。
而2010年时,青岛市建筑设计院中标了汉峪小区的设计项目,张泽忠在提供帮助后,收受了2万元。
为了调回省管局工作,2011年到2012年,山东省省级机关人防办主任史静本分5次送了张泽忠3万元,判决书显示,这3万元行贿款来源于山东省省级机关人防办。
省管局还有一家下属单位,名为山东省政通后勤服务中心,2006年12月开始,服务中心由许桂金承包,2012年初,为了感谢张泽忠对其业务开展提供帮助,许桂金送了张泽忠1万元。
判决书显示,许桂金所称的业务开展,是2011年和2012年,政通中心提出举办“全省机关消防安全保卫防范培训班”、“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张泽忠同意后举办。
对于上述受贿,张泽忠认为,是其在住院、学习、过节期间收受的营养费、招待费、过节费等,属于收受礼金的违纪行为,不构成受贿。但这并未被一审法院采纳。
青岛仕途涉聂磊案
张泽忠2012年3月被山东省纪委“双规”,牵涉到青岛“涉黑组织”聂磊案。2000年时,担任青岛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市人事局局长的张泽忠,接受了聂磊手下刘峰玉赠送的一套房产。后来他把这套房置换了出去,作价19.5万元。
检方认定张泽忠收受的最大一笔贿赂,亦是在其2005年任青岛市委常委、秘书长时,帮助青岛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毛伟刚,在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取得了1.2亿元贷款。
事后,毛伟刚为了表示感谢,免除了张泽忠妹妹张爱霞欠他的500万债务。张爱霞在青岛市开了一家美食广场,其以共同受贿600万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张泽忠的妹夫庄建伟因窝藏罪被判刑2年。
时任交通银行青岛分行行长陆涛的证言显示,毛伟刚的贷款申请并不符合贷款条件,但“因综合分析认为贷款风险可以控制,再加上张泽忠打了招呼,就同意发放贷款”。
这位分行行长称,“看重”的是张泽涛的市委秘书长身份,因为交通银行总行领导来青岛时,“需要通过张泽忠协调安排与青岛市委的主要领导会见等事宜”,“另外向青岛市委的主要领导汇报青岛分行缴税、清欠、支持国企发展等情况,也需要张泽忠安排”。
尽管张泽忠主动交代了帮助开发商贷款的事实,但在开庭时,张泽忠称自己并没有授意开发商给予自己妹妹好处,他与张爱霞并不存在合谋,因此不应认定自己受贿。
张泽忠在上诉状中还称,自己与陆涛之间“没有任何制约力”,作为商业银行的交通银行青岛分行自主依法经营,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张爱霞另外一起100万的共同受贿事实,是2004年,张泽忠帮助中铁十九局第五工程公司承揽青岛市崂山仰口隧道工程,张爱霞收受了该公司总经理平国友送的100万。
在担任青岛市委常委、秘书长时,张泽忠一定程度上也担纲“管家”角色。2004年,其兼任市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在委托代建市级干部住房、土地置换等方面,为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检方认为,2005年,张泽忠以低于市价3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海信地产公司开发的3套住房。
海信地产公司董事长刘浩的证言称,2004年,海信地产公司代建的副市级领导干部楼占用了其公司另一项目的土地,由市建委下属一家公司名下奥帆基地东的一块土地来置换,张泽忠多次为置换土地的事同土地、建设部门进行了协调。
一审判决书显示,张泽忠购买这3套住房时,一名建筑商苏茂生为其支付了163万元,苏茂生为张泽忠买房的原因,是张泽忠给其妻子刘曼丽在工作调动、低价购房等方面提供了帮助。
时任青岛市住房发展中心主任、副主任等人的证言称,2004年7月,青岛市住房发展中心让一家公司代建了12套市级领导干部周转房,后来因财政资金问题,决定留下7套分配给机关干部,剩下5套退回。苏茂生的妻子刘曼丽通过张泽忠,以4078元每平米的价格购买了两套。
量刑死缓之后
“被‘双规’后,张泽忠主动交代了另外18个单位和9个人的行贿,共计1701余万元。”曾介入张泽忠案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栾少湖说。
张泽忠一审判决书显示,山东省纪委和聊城市检察院曾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除了聂磊案相关人刘峰玉送的那套房是“外围查证”外,其余指控都是张泽忠主动交代。
担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栾少湖介绍,张泽忠曾协助办案机关录制了一部长达4个小时的警示片,7月15日,《检察日报》还刊登了一篇张泽忠的“忏悔书”。
张泽忠曾积极退赃,判决书显示,张泽忠受贿共计1701.7704万元,但张泽忠亲友代其退赃1764.17万元,比受贿款还要多。因此在张泽忠看来,自己认罪态度较好。
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张泽忠有自首情节。而张认为自己向纪检部门有坦白情节。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受贿官员在“双规”期间交代案情,被法院认定因“经有关组织教育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从而具有自首情节。但这不仅被一些刑法学者认为稀释了自首的定义,而且实践中越来越少使用。
自首与坦白虽然都是法定从宽情节,但效果却不一样。根据最高法院2014年施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而坦白情节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另一个反例是,张泽忠案的行贿人之一、原山东省夏津县县委书记杨同军2013年12月24日被德州市中级法院以贪污、受贿款物价值人民币10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7年,其中,杨同军被控受贿830余万元。
在张泽忠案中,杨同军为了给女儿调动工作,行贿张泽忠30万元,判决书显示,行贿款来自夏津县一家民营企业和夏津县财政。
杨同军还曾4次向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行贿40万元。作为2013年山东省检察系统查处的“严重腐败分子”,杨同军还进入了2014年山东省检察院工作报告。夏津县一名了解案情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杨同军一审判决后并未上诉。
与张泽忠案一审宣判几乎同时,中央第四巡视组向山东省反馈了巡视情况。组长张文岳指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对腐败案件查处力度不够,有的对查办案件有畏难情绪,有的案件处理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