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郭建梅则认为,仅从立法原则上来看,作为《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十四条”与婚姻法的原则是冲突的。“婚姻法的原则,是保护没有过错的一方,谴责和惩罚有过错的一方。”郭建梅说,“比如家暴、第三者等等,在离婚时,从财产判决都会倾斜向没有过错的一方,但 二十四条 却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的债务,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就要按共同债务分割。”
郭建梅遇到过不少法官,对“二十四条”也很头疼。“他们明明知道,这笔债务和被告人无关,是另一方赌博或者嫖娼借的,但被告人无法举证自己不知情,按法律规定,就得这么判。”她苦笑了一下说,“因为这么判,至少不会是错案。”
夫妻共同签字能避免借债陷阱?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不尽一致,司法实践中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也有司法工作者支持修订24条。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原院长马贤兴就曾提醒,将夫妻个人名义举债强制推定为共同债务,不仅损害了配偶一方的权益,还为感情破裂的一方在外串通恶意举债、虚假举债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方便。
围绕“24条”应如何修正的讨论中,也有不少网友提出借债必须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才可成立。“办房贷不都是双方签字吗?对于大额借款,另一半有知情权一点都不过分吧?希望赶紧修正,不然再这么下去,都要谈婚色变了。”
但是在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颖律师看来,这种做法并不解决问题,“婚姻登记信息并没有联网,如果债务人隐瞒婚姻情况怎么办?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实际上是把责任转到了债权人身上。债权人是你们夫妻关系中的外人,如何区分你们的家庭情况?对于债权人来说,这种区分的成本太高。而且,如果借钱必须双方签字,那么财产抵押、投资入股、担保等各种合同难道都要求共同签字吗?这在实践中基本无法实现。”
资料图: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争议。
在王颖律师看来,更合理的是24条保留,但给出更多的救济方式。“发现共同负债后,可以反诉另一方隐匿或者虚构债务,也可以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启动中止诉讼程序机制,或者还完之后,再向前夫/前妻追偿。法院也可以给予受害者特殊救济方式。任何方式都比直接修改法条本身更加合理。”
各界呼吁修改“24条”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大量增多,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2016年更是猛增至12万余件。与此同时,此类案件中,上诉率居高不下。
近年来针对“二十四条”的设立是否合理的争议不断,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修正或废除“二十四条”。
从2013年起,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等人连续多年在全国两会提交建议,呼吁修正“二十四条”。傅莉娟认为,“二十四条”债权保护的初衷已被异化,成为对夫妻一方不当举债、恶意举债的保护。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兼书记处书记崔郁指出,不少基层法官依据“二十四条”,将一方所欠债务统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一系列不公正司法判决。
2016年3月,最高法曾就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做出公开答复。答复称,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