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村南北之争
9月25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早在去年4月份,《天下公司》就报道过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的商标之争。当时,两者就有多家诉讼正在审理。如今,两家的商标之争进一步扩展到线上,苏州稻香村被裁定,停止在电商平台上使用“稻香村”标识。
就在两天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苏州稻香村立即停止在京东、天猫等电商平台销售及宣传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和“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什么是行为保全裁定?知识产权研究人员、IT律师赵占领向记者解释,它是指法院应当事人申请,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性民事强制措施。
赵占领说:“申请一方作出保全申请,同时法院裁定后它要起诉,然后法院最后认定被申请人作为报告方构成侵权的话是没问题的,但最终认定被告行为不侵权,那么原告也就是申请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因为他在申请时交了保证金,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弥补鉴定或保全裁定而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都是“百年老店”,主打产品也都是特色点心,对于一般的食客来说,要区分这两家“稻香村”还是看商标:北京稻香村带有“北京”二字、主打“三禾”标识,而苏州稻香村是扇形标识,以及1773年年份。
作为这次行为保全裁定的申请方,北京稻香村副总经理尹博表示,苏州稻香村在商标标识及产品上和北京稻香村高度近似,让消费者难以明辨,可能严重影响北京稻香村的市场份额。
尹博说:“在市场上引起了消费者混淆误认,消费者不知道哪家是北京稻香村,哪家是苏州稻香村。”
尹博介绍,之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先后作出裁定或判决:认为苏州稻香村的扇形标识与北京稻香村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得注册。不过一直以来,苏州稻香村仍然坚持使用类似商标,造成了市场混淆。因此,北京稻香村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苏州稻香村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尹博表示:“裁定对于解决两家的商标之争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我们请求苏州稻香村能自觉的遵守法律,在各个电商平台上停止销售带有苏州稻香村文字标识的产品,也希望各个电商平台可以配合。”
数据显示,电商平台的营收占苏州稻香村营收的30%至40%。对于眼下这个裁定,苏州稻香村副总经理杨国印直言,无法认同。
杨国印说:“这是不公平的,对于这份民事裁定我们无法认同也很遗憾,临近中秋之际正式月饼销售关键时期,北京稻香村的这种做法是损人不利己,也给我们带来无发弥补的损失。”
苏州稻香村也一直坚持,自己才是稻香村品牌的创立者和商标的持有者。杨国印表示,苏州稻香村是糕点食品类“稻香村”商标的注册权利人,北京稻香村也曾一度被授权使用这一商标。苏州稻香村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杨国印表示:“我们拥有稻香村的商标品类是第30类3006组群,核定使用商品是糕点、月饼,北京稻香村是3007组群,这两品类不一样,他们是饺子、包子、粽子、年糕、元宵。更重要的历史证据是,苏州稻香村在2003年3月1号到2006年6月30号,和2008年1月22号到12月30号,两次授权北京稻香村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两方当时签订了商标合同,这是从法理上他承认他们没有商标。”
其实,两家稻香村都颇有历史。苏州稻香村表示,稻香村字号和商业标识最早创立于1773年创于苏州观前街,北京稻香村也强调公司有120多年历史。
不过,最早的“稻香村”商标其实是由第三者——保定稻香村食品厂注册。苏州稻香村的商标是由保定稻香村取得的两件“稻香村DXC”字样商标,分别于1982年和1988年注册成功。之后因保定稻香村经营不善濒临破产,商标几经转让到苏州稻香村旗下。
北稻、苏稻以往因地处一南一北,交集不多,矛盾不大。但后来苏稻北上,还在北京开了多家门店,以“传统京味糕点”、“京味老字号”等字样进行宣传推广。而且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渗透,北稻、苏稻都已经涉足电商,商标矛盾进一步激化。
2010年,北京东城工商分局与相关部门建议企业注册冠以地域前置的“北京稻香村”商标。最终,北稻2015年成功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直到现在,北京稻香村商标都是国内仅有的几个注册成功的“地名+已注册商标”形式的新商标。因此,北稻希望苏稻也能在稻香村前加上“苏州”二字。
不过对于苏稻来说,把一个全国品牌降级为地方品牌却是难以接受的。苏州稻香村副总经理杨国印强调,在老字号品牌的保护上,斗争只会一损俱损。不希望这一商业纠纷对稻香村品牌造成不良影响。
杨国印说:“我们一直积极传承发扬传统老字号,也致力于把稻香村品牌做大做强走向世界。”
北京稻香村副总经理尹博表示,他们的诉求是希望对双方商标加以明显区隔,避免消费者混淆,目的还是共同做好老字号。
尹博说:“我们诉求非常简单,希望双方可以自觉进行品牌的区别,能够自觉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共同把品牌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