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中院近日公布的一份“老赖”名单中,来自厦门思明区的71岁老太陈长芹以涉案标的金额8.1亿元位列榜首,引发关注。
已过古稀之年,陈长芹如何欠下如此巨款?8月28日,澎湃新闻搜索中国执行信息网发现,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陈长芹先后六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院分别为泉州中院、郑州中院、厦门中院、河南高院,执行情况均为全部未履行。
此外,澎湃新闻搜索裁判文书网发现,陈长芹曾涉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她为相关公司向银行的巨额借款提供抵押或担保,抵押物包括多处房产及车位等。
曾以94个车位为公司借贷提供抵押
陈长芹所涉借贷纠纷,均涉相关公司向银行的巨额借款。
河南省高院2016年3月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显示,河南省宏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借款本金1.7亿余元及利息105万余元(截至2015年7月20日),陈长芹与另一公司曾提供其名下的房地产为广发银行农业路支行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陈长芹等还自愿为该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另一份郑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显示,2014年6月30日,陈长芹与其他三人共同与原告兴业银行郑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陈长芹与其他三人以其各自名下的共18套房屋为原告给予被告哈迪公司的最高本金额度折合人民币12000万元的授信及该授信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6年7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金融纠纷判决显示,厦门市启德中实实业有限公司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近4800万元本金及300多万元利息,根据抵押合同,陈长芹提供厦门湖里区泗水道595号地下一层共计94个车位进行抵押。
上述案例中,法院均判决被告借款方限期偿还借款,陈长芹等抵押的财产原告银行可优先受偿,陈长芹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陈长芹所涉借贷纠纷不止于此。
据《海峡都市报》8月24日报道报道,陈长芹在泉州涉两家银行的多起金融纠纷,其中已宣判的有十几起,涉案标的金额8亿多,还有多起未宣判案件,据悉,总涉案金额可能高达20亿元人民币。而陈长芹不知所终。
出资两千余万的公司股东
泉州中院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泉州宏昱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宏昱公司”)、陈长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宏昱公司与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签订《出口押汇协议》,兴业银行泉州分行向宏昱公司发放出口押汇融资款1239万美元。
澎湃新闻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陈长芹实为宏昱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与监事,2012年8月2日陈长芹为该公司出资2255万元。
上述判决书显示,陈长芹、张全亮、艾友泽与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宏昱公司向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的债务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押汇到期后,宏昱公司未还本付息,兴业银行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书显示,宏昱公司的法人代表张全亮称,自己只是名义上的宏昱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己没有在宏昱公司上过班,对于宏昱公司的经营管理、印章使用及本案借款事实均不清楚;自己在案涉《出口押汇协议》及《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只是根据公司实际老板艾友泽的指示,艾友泽叫签字,自己就签字,是被实际老板艾友泽骗签的。
泉州中院法官接受《泉州晚报》采访时介绍,艾友泽为陈长芹的儿子,该二人均未出席该案件的庭审。系列案件中,都出现了他们母子的身影,而无一例外的是,陈长芹均为相关借款提供担保。
一审法院认为,张全亮对在《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自己的签字真实性予以确认,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或是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况,因此他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即对于被告宏昱公司的欠款在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陈长芹、张全亮、艾友泽对宏昱公司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3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长芹、张全亮、艾友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泉州宏昱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