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开庭前两天,法律援助律师黄竞宇会见了徐彤。她告诉徐彤,要想获得宽大处理,“只有静下心深刻反思自己内心的恶。”
但徐彤觉得,一审判决中,自己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2015年11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写道,在共同犯罪中,陈丽颖、徐彤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并以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
事实上,徐彤并不认识被打的女生,她打人的动机是,“想帮好友陈丽颖出气”。
办案人员对提审中的一个细节印象深刻:徐彤拿起烟灰缸砸对方的头,陈丽颖提醒她,“不要用烟灰缸打,怕砸出事”。徐彤则说,“我有数,我以前被人这样打过。”
“她打人好像是报复谁的感觉。”上述办案人员说,打人的4个女生,有3人未成年,她们对受害人拳打脚踢、用皮带抽、用石头砸头、拍裸照、用打火机烧头发,导致受害人全身多处受伤。
不过,在徐志平和妻子记忆中,女儿徐彤却一向胆小怕事,小时候看见路上的蚂蚁,“指半天都不敢迈过去”。
她曾是父母眼中的好孩子,小学时多次被评为“纪律标兵”和“文明标兵”,初中时的一次作文竞赛,她得了三等奖。那时的荣誉证书,都还留着,有十几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