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离婚案剧情反转?马蓉可能“净身出户”?

王宝强离婚案剧情反转?马蓉可能“净身出户”?

  王宝强马蓉离婚、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两案昨日下午在北京朝阳法院先后举行庭前会议,王宝强现身,但马蓉并未出席。法院门口剧集上百群众围观。离婚案究竟会围绕哪些问题审理?前不久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是否意味着马蓉可能“净身出户”?

  王宝强离婚诉状增加索赔10万元精神抚慰金

  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不是法庭审理前的必经程序,是法院在法庭审理前根据公诉案件的复杂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相关人员了解事实与证据情况、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整理争议焦点,为庭审安排进行的准备活动。

  王宝强起诉状中,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马蓉依法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宝强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9套房屋,其中包括美国洛杉矶的一处房产,多家公司股权、出资,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名牌珠宝、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王宝强又向法院新增诉讼请求,将向马蓉索取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振峰认为,从王宝强增加索赔10万元精神抚慰金推测,其或许已掌握了新的证据。

  离婚案重点解决三个问题:感情 财产 子女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段万金分析,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感情是否破裂;二是财产如何分割;三是子女归谁抚养。首先是感情破裂问题。

  首先,到底有没有出轨情况。其次,即使真的有出轨情况,法庭也不必然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因为法律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等,而不仅仅是出轨。“换言之,倘若马蓉既不承认出轨,也不愿意离婚,并表明一切都是误解,二人根本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且自己愿意守护家庭、爱护孩子,则王宝强的离婚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可能性很大。”

  其次,在法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前提下,将面临财产分割问题。双方有约定的,约定优先;反之,按法律规定分割。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分配协议,就要进行评估后由双方竞价获得,“比如,一套房子我出500万元归我,另一方说我出600万元归我,则出价多者取得。”

  段万金认为,股权的处理更麻烦一些,可能牵扯其他股东甚至多家公司,不管是二人谁名下的股权,都要进行分割。相应进行评估、竞价、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等等,有时候法院甚至会另案处理。关于王宝强诉请分割首饰、手表、包包等,同样需要判定是否属于个人专用的私人物品。如果属于个人财产,首饰、手表、包包等即使价值再昂贵,亦不应进行分割。

  最后是子女抚养问题。这个问题也需要在法庭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前提下,方能涉及,基本以谁抚养孩子对孩子健康成长更为有利而判定。以王、马二人的经济实力而论,财富不足以成为判定抚养权的理由。因此,以往对孩子的付出、亲子时间的多少、个人的教育背景,以及日后可能付出的情感,都将成为关键因素。而在这一点上,日程安排密集、演艺事务繁多的王宝强,并不具有必然的优势。

  指导案例并非指“净身出户”

  只针对非法转移的部分财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供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此指导案例一经发布,立即引起网友关注,不少人调侃“最高法也来救宝宝了”,王宝强的粉丝也到他微博下留言报喜:“马蓉可净身出户了!”

  事实真是如此吗?华商报记者详细查看了最高法发布的新闻通稿和指导案例原文,其中并没有“净身出户”字样,指导案例的判决结果与“净身出户”也差别很大,当事双方数百万家产中,只是认定女方转移的19.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女方支付男方12万元,其他裁判维持不变。“离婚基本都是平分财产,少分的很少,不分的更没见过。”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振峰认为,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只是针对“离婚时”非法转移的那部分财产,与“净身出户”无关。那么,在“宝马案”中,假设王宝强能证明马蓉有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少分或不分的也只是转移部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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