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中清朝文字狱约为180宗 光乾隆朝就达69宗

 

  诗文、史著成为“文字狱”的主角是有逻辑可寻的。中国古人讲诗以言志、文以载道,而读书人以治国平天下为己任,所谓的“志”、“道”很难脱离政治,诗、文既要承担言志、载道的重任,也就不可能不涉政治。然而政治险恶,所以需以隐讳的方式去谈,同时也养成了中国古人从诗文中揣测深层意蕴的习惯。这种习惯的恶性发展,文字被曲解原意、无限引申,就成为罗织罪名的工具,很容易就演变成文字狱。史学方面,中国古代另有一种秉笔直书的传统,而当权者往往不希望真相被公开、丑行被公布,秉笔直书让其丢脸,犯其禁忌,也很容易发展成文字狱。

 

  如果说诗文、史著发展成文字狱有逻辑可寻,那么其他各种各样的“文字”也发展成文字狱就是刻意诛求了。比如中国古代皇帝的生日称为万寿,有资格的官员要向皇帝进呈贺表,以祝皇帝生日快乐,这种贺表自然只会说好话而不会说坏话的,但朱元璋却认为贺表中“作则”(指统治者的言行为百姓所效法,即做天下人的榜样)是讽刺他曾经“作贼”(农民起义被称盗贼)。“作则”本是称颂统治者的套话,很多人无意中用了这个词,稀里糊涂遭遇文字狱,丢了脑袋。

 

  清代被打成文字狱的“文字”还有试题、日记、奏稿、榜文、表文、家规、宗谱、县志、碑文、墓志、匾额、呈词、字帖、字典、木戳等,几乎凡是能够想到的“文字”都可能构成文字狱,由此可见文网之密。

 

  而清代文字狱案件之多,也让人触目惊心。民国时期,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曾编印《清代文字狱档》一书,从清代军机处档、宫中所存缴回朱批奏折等档案材料中辑录65个文字狱的原始记录,共出九辑,其中前八辑所录的64个文字狱案件均发生在乾隆朝,只有第九辑收录的曾静遣徒张倬投书案是雍正朝发生的著名文字狱。《清代文字狱档》收录的案件只是清代文字狱的一部分,后有人另外辑录5个乾隆朝文字狱,作为该书的“补辑”。这就意味着,档案文献留存较多的乾隆朝文字狱案就有69个。这仍然是不全的,收录较全的是郭成康、林铁钧所著的《清朝文字狱》(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一书,书中列举的乾隆朝文字狱案件约为140个。当然,那些不见诸记录的可能更多。即使以140个计算,乾隆是中国历史上在位时间最长的皇帝,从1735年到1796年,名义在位61年(另有两年虽然退位但仍掌实权),每年发生的案件平均超过了两起,其中一些年份竟有六七起。除了乾隆朝,《清朝文字狱》列举的文字狱,在顺治朝为6宗,康熙朝13宗,雍正朝20宗,嘉庆朝1宗,光绪朝1宗。加起来,见于文献的清朝文字狱约为180宗。

 

  清代对文字狱涉案者处罚之严酷、惨烈更是骇人听闻,难以想象。在文字狱的判词中,最常见的是“狂逆”、“悖乱”。在法律适用上,则是作为“大逆”罪处理。按照《大清律例》规定,有十种最大的罪,被称为“十恶”,排在第一位的是谋反,排在第二位的就是大逆。凡犯谋反、大逆二罪者,主犯必处极刑,也就是凌迟处死,其男性亲属在16岁以上全部斩首,其余亲属给功臣家为奴。上述庄氏《明史》案中,庄家和参与该书编撰的有关人员被凌迟处死的有18个,被斩决的有好几十人,家属为奴的有几百人。其他涉及书的刻印、销售、购阅的人,包括写字、刻板、校对、印刷、装订以及卖书、购书、藏书、读书而被投入监狱的有两千余人。

 

  清廷以“大逆”罪来处罚文字狱涉案者,在法律适用上是存在问题的。根据《大清律例》,所谓“大逆”罪是指“不利于君”的三种情况:“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用行动毁坏皇室宗庙、先皇陵墓、宫殿,这指的都是具体行为,属行为罪,与“文字”代表的言论、思想罪根本就不是一回事。清代皇帝也标榜自己“不以语言文字罪人”,但实际上不仅以文字定人之罪,还定以“大逆”之罪。皇权专制集立法、司法于一身,皇帝口含天宪,独断专行,要求他们遵循法治原则无异于痴人说梦。

 

  文字狱是以言论甚至以思想倾向治罪。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政治与文明发展程度的衡量标尺。言论自由,不能只有说“正确”言论的自由,也包括有说错话的自由,只要没有实际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自然,以现代标准去衡量古代的专制君主,那是鸡对鸭讲,找错对象。但时当18世纪,在西方世界大步跨进近现代社会、公民言论自由逐渐得到保障的时候,在中国所谓的康雍乾盛世,却完全是另一种专制暴虐景象,皇帝可以随意地从臣民的“文字”中断章取义,罗织成罪,并以凌迟、枭首等惨无人道的方式杀人(雍正年间的汪景祺《读书堂西征随笔》一案,为了起警示和恐吓作用,汪景祺被斩首,脑袋被悬挂在菜市口的大街上示众,直到十年后才允许取下掩埋),而且还株连九族。这种地狱景象,就是皇权专制主义无法无天的典型象征。它在给读书人造成“避席畏闻文字狱”的心理恐吓的同时,也戗害了读书人的灵智,造成了“万马齐喑究可哀”的局面,阻碍了社会进步,留给后人多少叹息与警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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